海上保險索賠主要涉及代位權是否已取得、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損失產生的原因、貨物損失額的認定、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認定等爭議。但成功索賠決不容易,認識和整理其中常見的爭議點有助于提高索賠效果的預判,指導具體的索賠和索賠安排。
向誰索賠?
貨物損失按原因分為一般貨物損失和船舶碰撞造成的貨物損失兩類。其中,一般貨物損失還可分為多方聯(lián)運貨物損失和水運運貨損失。
01、一般貨物損失的索賠對象
a.水路貨物運輸一般通知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如果判斷承運人實力充足,則通知承運人即可,沒有必要同時通知實際承運人,這樣就不需要增加抗辯的力量,如果承運人實力不清楚,那么就需要同時通知實際承運人,增加實現(xiàn)債權的概率。盡量避免只告實際的承運人。
b.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的識別。首先根據(jù)合同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jù)合同進行判斷。若合同內容不是代理,那么合同對方是承運人,如果沒有合同。則根據(jù)運輸?shù)那闆r確定承運人,船舶上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是承運人;若船舶上存在光船租賃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否則,船舶的所有人是實際承運人;掛靠情形下,一般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一并列為被告。
c.多聯(lián)運時,如果在該區(qū)域發(fā)現(xiàn)受災情況,則通知多聯(lián)運的承運人和受災區(qū)域的承運人。
受災區(qū)域不明確的情況下,多承運人和各區(qū)域的承運人合作聯(lián)絡,水路段也同樣可以聯(lián)絡實際的承運人。
02、船舶碰撞造成的貨物損失應向誰報償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對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或者對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條,“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碰撞導致的貨損權利人雖然可以對本船提起違約訴訟,但本船可以主張按碰撞責任比例承擔責任。因此,應區(qū)別不同情況,選擇不同主體提起訴訟。
a.如果沖突是一方的責任,本船只是負責方,則只能訴諸本船,如果他的船只是負責方,則只能訴諸侵權的訴諸。
b.沖突為雙方或多方責任的,同時告本船和他船,要求按責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訴諸侵權。如果只申訴本船,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
c.注意,本船或其他船舶存在光船租賃并進行登記的,應選擇船舶所有者和光船租賃人,特別是未申請扣除的,以及光租賃人為空殼單船公司的情況。
向哪個法院起訴?
1、一般貨損情形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運輸合同的起始地(起始港)、目的地(目的港)、運輸港、被告的居住地海事法院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管轄權??梢栽诳紤]就近程度、熟悉程度、司法文明程度等基礎上選擇訴訟。
2、碰撞貨損情形下,管轄法院根據(jù)訴由選擇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撞擊發(fā)生地、撞擊船舶最初到達的地方、加害船舶被拘留的地方、被告居住的地方、船籍港某海事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如以侵權起訴,可以在前述選項中,擇一法院訴訟。但是,如與船舶相撞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注意該基金設立后,訴訟只能由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進行。
如多聯(lián)運,海運區(qū)域沖突貨物損壞,選擇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情況與前述相同。
3、多聯(lián)運的情況下,從被告的居住地、出發(fā)地、運輸?shù)?、目的地的海事法院中,除非只告訴不是海運區(qū)域的運輸人,否則同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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